采购的法律法规是中立的,不偏向于招标人或供应商任何一方,本文所列的内容主要为供应商的相关权益以及对招标人的惩罚措施。
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一)判断标准: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注:招标文件中推荐不少于3家原材料供应商,或要求技术标准不得低于XX品牌的情况,不属于此类范围)。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处罚措施: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判断标准:本条只对依法必招的项目有效;招标文件中有地域限制,比如:注册地在XX省、必须在XX省有XX业绩等情况,但个别有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本系统以外”判断标准如上。
(二)处罚措施: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一)判断标准
1. 未经招标人正式书面同意的分包均为非法分包。正式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允许分包、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需要分包且中标、合同条款中允许分包(合同条款来自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以本条与上两条相同)、加盖采购人有效印章的其他允许分包的文件。
2. 主体工程或者关键工程,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分包。
(二)处罚措施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判断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处罚措施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以行贿谋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一)判断标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处罚措施: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判断标准:采购人在一定时间内,采用非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个项目下的同一类物资。“XX项目一期工程”、“XX二期工程”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个项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处罚措施: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一)判断标准: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完成合同签署的
(二)处罚措施: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一)判断标准: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需要在招标阶段提出,不是在中标后提出。若在中标后提出属于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 处罚措施: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判断标准: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处罚措施: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2. 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3. 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一)判断标准:澄清或修改内容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产生影响,或导致增加其他相关事宜产生时间消耗的。
(二)处罚措施: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解读:如果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对密封性就行检查,直接拆封,供应商可以现场提出质疑;唱价的内容如果不是投标一览表中的所有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可以现场提出质疑。
十二、关于异议的提出及答复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解读:所有的异议提出都是有时限要求的,超出时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及行政监督部门均可以不受理;对于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异议,未处理完成之前,不得开展下一步工作,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解读:这点千万不要搞错账户,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基本等同于“必须”,如果不是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话,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十四、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解读:联合体投标的必须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一旦文件递交截止,不要进行任何的更改;在投标之后、尚未确定中标人之前,供应商最好不要进行组织机构或者公司的重大调整,否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麻烦;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供应商与投标相关的任何变化都应该通过正式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否则有可能做无效投标处理。
十五、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解读: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果当场不提出,视为无意见,事后提出无效;虽然要求当场作出答复,但大部分情况当场无法做出实质性的答复,能做的只是如实记录,因为关于评审工作的相关处理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做出。
十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这条没啥可说的,就像香港电影一样,没有证据,即使知道某人就是罪犯,警察也不能抓人,如果伪造证据,一般都会有一个比较悲惨的结局。
十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的投标文件就具备法律效力,供应商不能随便不认了;最晚撤回的时间是完成评标之前,但这个时候也需要付出投标保证金的代价。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完成文件制作后,一定要反复检查: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解读:这个是非常容易犯的低级错误,一定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有落款的地方都必须盖章,最保险的是每页盖章。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解读:一定要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的模板一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不要做任何修改,包括非实质性修改;如果涉及分工的话,一定核对承担相应分工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对应的资质要求。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解读: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须具备且必须提供;招标文件没有要求,但国家有强制要求的,也必须具备且必须提供;对于有有效期的资质文件,一定要核对有效期。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解读:这种情况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初版文件中包含报价文件,在投标之前决定更改报价,但之前的报价文件忘拿出来了。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解读:对于打算报低价的供应商,请提前准备好价格说明文件,因为评标时间有限,评标委员会不会给供应商留有太多的时间来准备说明文件;对于最高限价要看清楚是否含税、是否设定了单项最高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解读:招标文件的任何一部分都可能出现星号条款、加粗字体条款等各式各样的非正常字体或排版的条款,一定要仔细查找;这里面说的做出响应是指的做出满足的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解读:做了这种事儿且被看出来的,只能说活该了,千万不要觉得做的天衣无缝,采购人不可能看出来而不服气,否则只能自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