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那么,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01
“发票抵扣勾选”数据需调整为“发票退税勾选”,如何操作?
情况一: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
情况二:发票已用于纳税申报
02
“发票退税勾选”数据需调整为“发票抵扣勾选”,如何操作?
情况一:发票已“退税勾选”,尚未进行“确认退税勾选”
第一步:取消“退税勾选”;
第二步:选择“抵扣勾选”。
情况二:发票已“退税勾选”,并已“确认退税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