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哪种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我国,劳动争议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个人劳动争议,即单个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是集体劳动争议,指劳动者3人以上,且争议标的相同的劳动争议;三是信贷合同争议,指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单位行政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那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通过哪种途径和到什么机构去解决呢?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其组成成员都是本单位担任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由职工、企业、企业工会三方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成员由三方代表组成:一方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一方是同级工会的代表,还有一方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其中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人民法院也担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任务。《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调解、仲裁、诉讼这三个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有何不同呢?
这三个程序都是相对独立的,三者之间不能互相取代,它们在争议的处理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同时又是互相衔接的,具有某种递进性。其中,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不是必须程序。仲裁和诉讼则是争议处理必不可缺的程序。但要注意,只有在经过了仲裁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可见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