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财政部公布了1088号到1106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其中有九个项目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分别被除以废标、罚款、行政警告等不同的处罚,其中五个项目都是招标文件设置中对供应商有歧视,或者有指向性,看来这一类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关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直接废标,但是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和检索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机器翻译引擎应用支撑软件项目比较特殊,这个项目中,投诉人圣邦创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判定投诉问题成立,但是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因此财政部虽然确认采购活动违法,却无法判定废标。只是声明本项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违法项目如果已经履约,应该如何处理?诉讼对象是谁?又如何追索赔偿呢?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丛虎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可以对负责项目的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人单位提出行政诉讼,证据就是财政部的裁决判定对我有歧视待遇,赔偿损失主要依据是本项目的投标损失,如投标文件制作、差旅等项目的投入。
本月还有一个项目废标是由评标专家造成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全区高海拔地区消防站生活保障设施采购项目中有个评标专家中途离场,回来后继续参与评分,虽然他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但是依然破坏了评标的公正性造成废标。
那么这个专家会遇到什么惩戒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也就是失去一次劳务报酬,相对于一次废标造成的损失(人员、场地、差旅)实在是微乎其微,相信这个判例出现后,评标组织者会严禁专家中途离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