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金宇中、崔泰源、郑梦宪出事都直接或间接与所在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或不得力有很大关系,正是这种不完善或不得力使当事人的决策失去了公允的监督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这不禁使人想起最近美国证券界叱咤风云的“重量级”人物格拉索的“遭遇”,他因为1.4亿美元的巨额薪酬引起了华尔街的公愤,被迫于最近向纽约证交所提交了辞呈;在该案中,内部和外部的“治理力量”同时发挥了作用。在我国时有出现的上市公司“黑幕”或管理人员落马,自然也是治理失效的绝佳反面教材。
但这里所提到的不完善或不得力主要是针对法律或道德角度的公司治理而言的,而实际上公司治理的意义远不止这些,它还是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无论是在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中、必须依靠广大投资者埋单的情况下,还是为了赢得合作伙伴和顾客的信赖,公司都必须建立起快速而正确的群体决策和监督体系;这有助于提高公司面对环境的反应能力,还有助于增加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而这些正是公司治理的根本,也是公司竞争力的主要体现。
很多韩国和日本企业正处在因治理机能失效所造成的竞争力下降的困境中。尽管在很长的时间里政府与企业及企业间的“亲密”伙伴关系曾造就这两国经济的神话,也因此造就了一大批巨人企业;但也正是长期的政企“裙带”关系,使得企业的治理开始积重难返,一些家族式企业,名义上是股份制,但实际上却是由以不同形式控制着50%以上股份投票权的“家庭帝国”说了算,占少数地位的股东永远无法推翻其决议;企业分成若干缺乏透明度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交叉控股、负债经营;公司的决策被视为财阀及其亲友间的私人事务,缺乏有效监督;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更加注重治理的欧美公司面前,渐渐失去了曾经建立起来的竞争优势。
中国公司的境况与韩日公司有很多相似之处,为了建立其全球化的竞争力,仅仅凭借暂时的本土市场规模优势、廉价的劳动力或政府支持远远不够,而首要的是必须建立起一套尊重股东、尊重群体决策的公司治理文化和相应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