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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规避新劳动法:张冠李戴合同蒙骗员工
发布人:admin 日期:2008-01-10
DHL公司员工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劳动合同法还有20天就要实施了,他们却被跨国大公司狠狠地耍了一把——之前,DHL公司不仅要解雇他们,还说他们不是DHL公司员工;后来,DHL公司虽然承认了他们身份,并同意12月10日之前给予解聘补偿,不想,到期他们却没有得到补偿。
在DHL公司工作,却与长江仓公司签劳动合同,在长江仓公司领工资,却被DHL公司解聘。12月10日,DHL公司员工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劳动合同法还有20天就要实施了,他们却被跨国大公司狠狠地耍了一把——之前,DHL公司不仅要解雇他们,还说他们不是DHL公司员工;后来,DHL公司虽然承认了他们身份,并同意12月10日之前给予解聘补偿,不想,到期他们却没有得到补偿。
记者采访发现,这些员工在与DHL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与长江仓公司有法律劳动关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复杂的公司关系
长江仓是深圳盐田区海边港口的一个仓库,由深圳盐田长江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 (简称长江仓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装载货物、租赁仓库。
2000年来,美国船务公司租赁该仓库经营公司业务,2003年,英运公司收购美国船务公司,2005年,敦豪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简称“DHL”)收购美国船务公司,经营至今;但他们租用的仓库,一直是长江仓公司的仓库。
从2000年开始,在这里工作的员工、工作业务均由这些物流公司领导,人事、财务以及人员招聘也由物流公司管理;但是,他们的工资却是由长江仓公司发放,社保也是长江仓经办,员工劳动合同也是与长江仓公司签署。
DHL公司员工小胡 (化名)拿着一份与盐田港(行情论坛)口很多跨国公司中国员工类似的合同协议给律师看,深圳万乘律师事务所何波律师沉思半晌,说,这份合同说明,小胡就是长江仓的员工,从法律上讲,她与DHL公司没有关系。
一名劳动部门人员亦表示,这份劳动协议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物流公司的员工,怎么会和长江仓签署劳动协议?难道你们不看协议就签字吗?”劳动部门人员的质疑让这些员工感觉到了疑惑。
他们究竟是谁的员工
从2000年至今,李晨(化名)与盐田港口很多跨国公司中国员工一样,一直以为自己是跨国物流公司的员工。李晨以前为美国船务公司、英运公司工作,现在是DHL公司的员工。他的工作牌明确显示着他在DHL公司的部门、职务、编号,他也由DHL公司直接领导业务工作。
2007年10月23日,DHL公司表示:长江仓的报关组、闸口组、单证组以及叉车维修组30名工作人员不是DHL公司的员工时。他们不禁傻眼了,也愤怒了。“我们为公司奉献、努力了这些年,怎么就忽然不被承认了呢?”
面对员工的质问,DHL公司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10月25日,该公司香港总部专门委派相关负责人答复员工:你们是DHL公司的员工。
“既然认可我们是DHL的员工,那么我们要求与DHL公司签署劳动协议!”依照员工小胡的说法,尽管他们是DHL的员工,但由于DHL公司总部设在香港,他们接触最多的还是长江仓,无论工作还是生活,加上劳动协议也是与长江仓签署,所以让人错以为他们是长江仓的员工。
但公司却答说,他们在深圳没有注册,亦没有用工合同,所以没有办法和员工签署DHL员工的用工合同。
为了得到这份大公司的工作,小胡等人只得认可、签署了合同。
主管约谈员工动员辞职
听说一些大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纷纷解聘员工再续签,而附近其他公司也在开除、否认一些深圳员工,李晨还在庆幸自己幸运,因为他们早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2008年之后,他们将成为DHL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更好的待遇与福利。10月18日,他们报关组、闸口组、单证组以及叉车维修组4个工作组的全体同事,被通知和主管谈话后,他才知道自己的想法完全错了。
在投诉材料上,他们这样叙述了当时的情况:主管们把各个员工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11月1日后,这4个组,DHL公司要转给长江仓公司,或者他们辞职走人,或者转到长江仓公司工作。并且说,如果选择离开,可以得到DHL公司的补偿,如果选择去长江仓公司工作,那么一年内待遇、福利不变,但将得不到DHL公司的补偿。
谈话结束后,李晨等6人选择了离开,6人分别得到几万元不等的补偿,其中工作8年多的老员工李晨得到的补偿最多,共8.9万元。李晨说,虽然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但DHL公司未必会把他们当作自己人,还不如拿到钱有保障。何况,对老员工,DHL公司也在积极动员辞职,这样可以拿到较多的补偿。
就在小胡等20多人还在犹豫的时候,DHL公司再次找他们谈话说,依照劳动合同,他们根本就不是DHL公司的员工,而是长江仓的员工,他们选择离开或者留下来,DHL公司都不会给予补偿。
员工与小组一起被“转让”
11月1日,小胡等依照惯例去上班,发现DHL公司高管带领人员正在清点办公用具。
11月4日,长江仓公司开始派人接替、学习他们的业务。DHL公司的财务人员已经撤离长江仓时,小胡等人明白,DHL公司已经将他们连同公司的4个组一起“转”给了长江仓公司。
“我们竟然被莫名其妙地转让了,像货物一样。”小胡的发现让同事们愤慨。他们说,DHL公司和他们签署不当合同后,就一再欺骗他们,使他们感觉到没有保障。
在小胡等人看来,DHL是一家跨国大公司,在这里工作无论是社会福利、工作待遇都应该有保障,但事实却相反。
因为担心失去工作,小胡等人一边工作,一边向劳动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记者多次联系DHL公司的查经理,希望就员工投诉的非法合同、无故解聘、被一起“甩卖”等问题得到答复,他一再表示,对于DHL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已经请示DHL香港公司法律部,由法律部给员工答复;对于记者的采访,DHL公司答复:不要接受记者采访。
说法
律师:
借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深圳万乘律师事务所何波接受记者采访说,DHL公司在实质上与小胡等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借用另一个公司名义与小胡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何波说,现行劳动法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旨在使劳动者的权利通过固定的书面文字予以确立,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等情况。
何波认为,DHL公司是为了逃避应尽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而借用他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不仅违法,还是企业对社会的不诚信。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林武律师分析,DHL公司解聘员工就是要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第三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何波解释说,从劳动合同法看来,这30名员工并不符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辞职条件。
DHL香港:
没有做非法的事情
小胡告诉记者,DHL公司香港方面派人来和他们洽谈了,不仅认可他们是DHL公司的员工,也已经同意和他们签署解聘合同,11月23日,他们已经与DHL公司签署了辞职协议,DHL也表示愿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在2007年12月前结束劳动合同,并赔付补偿款项。
DHL公司负责内地有关事务的梁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没有做非法的事情,对于解聘问题,确实有个别员工不满意或者有意见,但是已经有相关的部门在解决了。
谈及DHL公司30位员工与长江仓公司签订的合同时,梁先生说,DHL是家很大的公司,有些事情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他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问题。梁先生以不便多谈为由,匆匆挂了电话。 (本文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唐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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